受损股民可至新浪股民维权平台登记该公司维权:http://wq.finance.sina.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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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公司已经发展成为涵盖IDC及云计算、金融科技、照明科技三大业务板块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建设了高水平的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平台和先进的物联网智慧终端感知网络,为客户提供“云+网+端”全方位综合解决方案,打造以互联网为基础平台、以云计算为核心技术、以金融科技及智慧终端为支撑的云运营商的服务商和金融科技服务商。
2024 年 5 月 2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7202423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
2024年9月5日,公司公告了其收到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17 号),证通电子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7 年 11 月 1 日、2018 年 8 月 23 日,广州云硕分别与北京一点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一点)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将紫晶存储相应货物销售给北京一点,合同金额合计 2,648.14 万元。上述采购、销售业务涉及的货物未真实交付,均不具有商业实质。通过虚构上述业务,广州云硕 2017 年虚增营业收入 17,641,509.43 元,虚增营业成本 12,564,102.56 元,虚增利润 5,077,406.87 元;2019 年虚增营业收入6,886,194.69 元,虚增营业成本 6,046,153.86 元,虚增利润 840,040.83 元。广州云硕上述行为导致证通电子 2017 年、2019 年利润总额分别虚增 5,077,406.87 元、840,040.83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3.78%、12.52%。证通电子 2017 年、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在本次处罚中,需要特别关注到参与2021 年非公开发行的投资者,由于在非公开发行中,公司披露的《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使用了 2019 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导致2021 年非公开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虽然参与定增的投资者较为专业,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但证通电子所实施的是故意造假和故意隐瞒的虚假行为,专业证券公司已出具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专业律师事务所对非公开发行对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参与定增的投资者也可以参与到证券虚假陈述诉讼当中来。
然而,在公司被立案之前,早在2024年4月30日,公司公告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关于资金占用的事项和关于其他关联方回款的事项进行追溯调整,相应对 2022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0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
另外,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 2023 年度预计净利润与经审计的 2023 年度净利润差异较大。2024 年 1月31日,证通电子披露《2023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3,000 万元至4,500 万元。2024 年4月27日,证通电子披露《2023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公司2023年度预计净利润向下修正为-8,000万元至-6,000 万元。2024年4月30 日,证通电子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7,203.96万元。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2023年度预计净利润与经审计的 2023年度净利润差异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若投资者因上述虚假记载受到损失的, 有权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之诉,要求公司向投资者赔偿。
刘彦梅律师提醒,对于虚假陈述诉讼,并不是所有买过这只股票的投资者都可以参与,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索赔条件参考如下:
- 对于普通投资者:
1、2021年4月15日至2024年4月29日之间买入,且在2024年4月30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
或者
2、2018年4月24日至2024年5月29日之间买入,且2024年5月30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
- 对于参与定增的投资者,只需要满足在2021年参与定增即可。
上述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刘彦梅律师表示,证券虚假陈述诉讼已成为股民维护正当权益的一种有效救济手段,已有大量股民经通过法律手段挽回了自己的损失。但“不告不理”是民事索赔的原则,加之证券虚假陈述索赔过程较为漫长,过程艰辛,参与索赔的投资者务必保持耐心!
(本文由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刘彦梅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刘彦梅律师,系金融诉讼、公司诉讼律师,辽宁大学法律硕士,具有保荐代表人(投资银行)资格、证券从业、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并具备20年以上法律实务经验。目前已通过CPA审计、经济法、会计、战略、税法,是为数不多的具有投行、财务思维的律师。曾代理多起投资者诉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股民索赔维权)案件,成功为投资者挽回损失,深得投资者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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