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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电,云南证监局正式发布了关于对昆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发展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该决定源于昆明发展投资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的相关规定。
据云南证监局公告显示,昆明发展投资未履行按期披露年度报告的义务,这一行为直接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条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针对这一违规行为,云南证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对昆明发展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云南证监局在决定书中强调,昆明发展投资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求昆明发展投资在后续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完善信息披露机制,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此次云南证监局对昆明发展投资的警示函措施,不仅是对其违规行为的严肃处理,更是向市场传递出监管部门对于公司债券发行人信息披露合规性的高度重视和严格监管态度。未来,随着监管力度的持续加强,预计将有更多企业被要求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定,共同维护债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据公司官网信息显示,昆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发展投资集团或公司)为昆明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国有独资公司,由昆明市国资委履行监管职责,是昆明市深化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经营城市公共经济资源的重要产业实体。于2010年1月27日注册成立,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卢昆。
公司注册资本7.472亿元,预计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184亿元,负债总额114亿元,净资产70亿元,资产负债率61.96%。公司拥有23个全资、控(参)股公司,其中:全资一级子公司昆明发展置业有限公司、昆明发展新能源产业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昆明康居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昆明畅和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发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昆明科创中小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等6家,控股一级子公司昆明云中康养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宜良裕隆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昆明中油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3家。全资二级子公司昆明发展新能源数字产业有限公司1家。参股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大股东)、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昆明新都投资有限公司、昆明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滇池水务股份有限公司(03768.HK)、昆明交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有色金属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新南站开发运营有限公司、昆明市城市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中石化华润发展车用能源有限公司、昆明黄马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昆明中石油昆仑车用天然气有限公司、昆明市城市综合交通枢纽有限责任公司等13家重点企业。
公司主营业务为新能源产业、城镇建设及运营服务产业、康养产业。业务涉及中缅油气管道配套加油站建设、新能源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商业地产建设运营、棚户区改造、股权投资等领域。目前在建及在售项目包括昆明市域加油站项目、昆明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滇池明珠广场二期项目、宜良依云溪谷项目、滇池明珠广场三期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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