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吴晓璐
8月7日晚间,、两家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均因为配偶短线交易收到地方证监局的罚单。其中,万通发展董事被北京证监局处罚10万元,华东重机董事被江苏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今年以来,监管部门对短线交易、违规减持行为保持严监管态势。iFinD数据显示,截至8月9日,年内证监会和地方证监局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和董监高违规减持开出142张罚单(含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其中,涉及短线交易的罚单48张(被处罚对象均未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因此也构成违规减持),涉及违反承诺减持、超比例减持、减持未履行信披义务等行为的罚单94张。此外,今年以来,有15家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后承诺购回减持股份并上缴价差,数量明显增多。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监管部门对违规减持行为加大查处力度,体现了对资本市场秩序的维护和对市场公平性的强化。这有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防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不当行为。同时,这也是对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行为规范的进一步明确,促使其更加审慎地对待自己的交易行为,避免因个人不当行为对公司及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严查快处违规减持
按照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年内证监会和地方证监局开出的48张短线交易罚单,主要涉及两类,一类是大股东、董监高本人或其亲属在6个月内买卖股票;另一类是持股比例较小的股东增持到5%以后,未按照法律要求,停止买卖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6个月内卖出股票,构成短线交易。
今年以来,证监会严查快处违规减持行为。例如,董事长短线交易案,从立案调查到作出行政处罚,仅用时21天。4月19日晚间,中科曙光公告称,因公司董事长涉嫌短线交易中科曙光股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5月10日晚间,公司董事长就收到天津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其配偶短线交易中科曙光股票,公司董事长被处以80万元罚款。
“今年以来,监管部门加大对违规减持查处力度,这有助于减少股价波动,更好地维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及上市公司整体利益。”华商律所执行合伙人齐梦林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从处罚情况来看,142张罚单中,有130张为警告、责令改正等行政监管措施,12张为行政处罚。从行政处罚的处罚金额来看,公司董事或其亲属短线交易,处罚金额在10万元至15万元之间。而对于上市公司“关键少数”违规减持,监管部门处罚力度较大,如上述中科曙光董事长配偶短线交易,被天津证监局罚款80万元;控股股东超比例减持,被浙江证监局罚没280.1万元。
王智斌表示,警告和责令改正是相对较为温和的监管手段,目的在于教育违规者,预防未来再犯,同时也对其他市场参与者起到警示作用。罚款通常适用于情节较为严重或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违规行为。对于一些情节较轻或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可能倾向于采取较为温和的处罚措施。
责令购回一举多得
根据规定,大股东、董监高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对于其他违规减持,今年5月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对违规减持新增“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的行政措施。
7月5日,江苏证监局开出了适用减持新规的首例罚单。2名首发前股东——杭州畅遂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畅遂”)、淄博璟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淄博璟丽”),在减持前未按照承诺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违反减持承诺,被江苏证监局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的行政监管措施。7月9日,近岸蛋白发布公告称,杭州畅遂、淄博璟丽承诺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尽快购回违规减持近岸蛋白的股份,并承诺将购回股份产生的收益(如有)全部缴纳至近岸蛋白指定账户。
“相较其他行政监管措施,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更为快速、及时,且更注重市场效果,有利于股价的稳定,上市公司可以获得差价,补充资金,一举多得,既达到了惩戒效果,也达到了一定的市场效果。”齐梦林表示。
截至8月9日,年内已经有15家上市公司发布股东承诺购回违规减持股份的公告,其中10家已经实施完毕,并将购回超比例减持和违规减持股票产生的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王智斌表示,责令购回措施将使行为人的持股状态恢复原状,上缴价差的措施,则直接提高了违规减持的经济成本,违规者回购股份时产生的盈利需要上缴,产生的亏损则需自行承担,因此有效震慑了相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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