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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7日电,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山西证监局”)发布了多项决定,对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及其相关责任人赵冬梅、周驰浩、吴家辉、徐志华、方贺兵,因其在信息披露及财务管理方面的违规行为,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正式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狮头股份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遭处罚
经山西证监局查实,狮头股份存在年度报告财务数据信息披露不准确的问题。2024年6月8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18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部分数据更正的公告》,对过往六年的财务报告数据进行了差错更正,直接导致了相关年度报告中财务数据信息披露的不准确。此外,公司在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2022年至今的定期报告中,未能按规定披露关联方方贺兵及西丽实业重庆有限公司的资金占用事项,严重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信息披露准则的规定。
责任人受到连带处罚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山西证监局决定对狮头股份及其多位相关责任人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具体而言:
赵冬梅、周驰浩: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和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数据披露不准确的违规事实负有主要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山西证监局决定对二人采取警示函措施,并要求其按期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吴家辉、徐志华、方贺兵:鉴于公司在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上的隐瞒行为,山西证监局认定吴家辉(董事长兼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徐志华(时任总裁)、方贺兵(副总裁及事项当事人)对此负有主要责任,同样对其采取了警示函措施,并要求限期整改。
整改要求与法律救济途径
山西证监局在决定中明确要求,狮头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确保未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2024年8月15日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告知了相关当事人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有权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将继续执行。
此次系列警示函的发出,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零容忍的态度,进一步强化了资本市场的信息透明度和规范运作水平。
据公开信息显示,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02月28日,注册地位于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兴华街道滨河西路51号3幢1-2层0201号,法定代表人为吴家辉。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日用化学产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杂品制造;日用品批发;个人卫生用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国内贸易代理;采购代理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品牌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货物进出口;销售代理;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大数据服务;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许可项目:化妆品生产;食品互联网销售。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7家公司,具有6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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