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电,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近日发布了〔2024〕195号决定书,对北京国枫兴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枫兴华”)及其项目负责人武永飞、缪志清,在执行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期货”)2023年度商誉减值测试相关评估项目中的违规行为,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据决定书显示,北京证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国枫兴华完成的国际期货商誉减值测试评估项目(国枫兴华评报字〔2024〕第020003号、国枫兴华评报字〔2024〕第020004号)进行了详细检查,并发现了以下主要问题:
1.评估模型选用合理性缺失:在评估珠江期货和华元期货含商誉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时,国枫兴华未采用通常的股权自由现金流模型,而是选用了企业自由现金流模型,且未提供选用该模型的合理依据及详细分析。这一行为直接影响了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信力。
2.商誉资产组构成评估不足:评估过程中,国枫兴华未充分关注并考虑资产组范围变化对商誉分摊的影响,也未要求管理层提供针对资产组变化的合理解释,导致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构成的恰当性评估存在明显缺陷。
3.关键评估参数预测缺乏依据:在预测珠江项目和华元项目未来期间的“成交量”及“收入/成交量”等关键评估参数时,国枫兴华未能提供充分的数据支持和合理预测依据,这些参数的预测直接关乎商誉减值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其缺乏依据的做法严重影响了评估报告的严谨性。
北京证监局指出,国枫兴华及其项目负责人武永飞、缪志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准则》及《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此决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北京证监局强调,各中介机构应引以为戒,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执业质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确保评估、审计等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同时,要求国枫兴华及相关责任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加强执业风险管理,切实提升服务质量。
对于本次监管措施,国枫兴华及相关责任人如有异议,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将不停止执行。
此次事件再次凸显了监管机构对于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严格要求和监管力度,也提醒了所有中介机构必须时刻绷紧合规这根弦,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执业水平。
据公司官网信息显示,北京国枫兴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会计公司,创立于1992年10月,原为北京市财政局投资兴办。2000年按照国家的要求脱钩改制设立北京普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21年5月18日通过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产评估机构备案。2021年11月经北京市工商管理局批准,北京普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兴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24年2月经北京市工商管理局批准,北京兴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国枫兴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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